作為手提行李可以攜帶不超過100Wh(含)鋰電池的筆記型電腦、手機、照相機等個人用可擕式電子設備及備用電池登上客機。
經航空公司批准,可以攜帶超過100Wh但不超過160Wh(含)鋰電池的電子設備登機。每位旅客攜帶此類備用鋰電池不能超過兩個,且不能託運。
禁止攜帶或託運超過160Wh的大型鋰電池或電子設備。
備用電池必須做好個別保護措施以防短路(放入原零售包裝或以其他方式將電極絕緣,如在暴露的電極上貼上絕緣膠帶,或將每個電池放入單獨的塑膠袋或保護盒中)
違規攜帶鋰電池,將危害旅客人身和財產安全。造成嚴重後果的還將受到法律制裁。
行動電源(充電寶):等同備用鋰電池,乘機時只能隨身攜帶。對於100WH-160WH行動電源(充電寶)經承運人批准後方可攜帶,且在飛行途中禁止使用其為電子設備充電;對於有啟動開關的行動電源(充電寶),在飛行途中應確保其始終在關閉狀態。超過160WH的行動電源(充電寶)禁止隨身攜帶或託運。